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栩晟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遂宁市船山区滨海名城业主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5358号
原告四川栩晟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滨海名城业主委员会、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因被告滨海名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5日届满,但尚未进行新一届的业主委员选举,二原告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栩晟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0元,由原告四川栩晟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飞
书记员  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