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903民初963号
原告四川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英联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宇英联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公司与被告鸿宇英联华公司所签订的2份《电梯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鸿宇英联华公司提供了电梯保养服务,被告鸿宇英联华公司应及时给付保养费,现双方已对欠付保养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鸿宇英联华公司至今未给,被告鸿宇英联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除了支付欠付保养费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安公司支付违约金。虽然原告中安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每日按欠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低为月息2%,但本院认为,违约金的功能以填平损失为主,惩罚为辅,而原告中安公司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中安公司诉请按照2%支付违约金亦已远超过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17日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341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保养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17日起予以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428元,由被告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书 记 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