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39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竣菠,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菊,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立才。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 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