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2869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杜鹃路188号。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被执行人: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25号1号楼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移送被执行人**、***、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71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7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力文
审 判 员 崔 健
审 判 员 彭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