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4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温江**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龙凤社区马坝河街20号附1号。
经营者:史晓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旖,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25号1号楼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才,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0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温江**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7118.64元,执行费为390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7××××、川A7××××、川AF××××、川AB××××、川AR××××、川A3××××、川AN××××共计七辆车,均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两年,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另,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两套,均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三年,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再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09月15日向案外人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处的应收款项,并要求该公司在达到支付条件时协助本院执行扣划。
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于2021年05月2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蒲 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逢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34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温江**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龙凤社区马坝河街20号附1号。
经营者:史晓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旖,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25号1号楼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才,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0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温江**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7118.64元,执行费为390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7××××、川A7××××、川AF××××、川AB××××、川AR××××、川A3××××、川AN××××共计七辆车,均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两年,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另,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两套,均系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为三年,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再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09月15日向案外人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处的应收款项,并要求该公司在达到支付条件时协助本院执行扣划。
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于2021年05月2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蒲 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