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2071执2574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高普路38号4栋5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493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水木年华花园4号楼3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194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4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勘察费694767.71元及违约金(详见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平整土地劳务费295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9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询问。
二、经查,被执行人原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路××街××号××花园××栋××房已办理预告登记至个人名下,无法办理查封。
三、经查,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轮侯诉保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44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本案在执行中又于2022年1月11日轮侯冻结上述账户。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1年。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公开其被执行人的信息。
五、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路××街××号××花园××栋××房××栋××房××栋××房××栋××房。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有多宗债务未结清的执行案件,其财产已被本院(2022)粤2071执14593号等案查封并强制变现,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便于执行,本案并入(2022)粤2071执14593号案统筹执行,以上查封财产经强制变现后所得价款由本院按法律规定再作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或者第六项)规定:
一、(2022)粤2071执25747号等案并入本院(2022)粤2071执14593号案执行。
二、(2022)粤2071执25747号等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