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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攀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雅县绿环新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24民初124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沙雅县。
被告:四川攀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轮台县采油三队。
法定代表人:韦敬波。
被告:沙雅县绿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博斯坦村。
法定代表人:郑小兰。
原告***与被告四川攀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雅县绿环新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6858.14元,减半收取842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新  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