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6民初134号
原告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重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胡 成
审 判 员 张登贵
审 判 员 阳晓川
法官助理 尹 庆
书 记 员 何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