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富发五金机电经营部、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02执321号
本院在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富发五金机电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16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保险、民政、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和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1月15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于2021年5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银行1001××××384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兵
书记员  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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