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枣南街75号。
诉讼代表人:杨晓华,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元,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288号近水楼台2栋3单元1层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6677979B。
法定代表人:郑鹏。
申请执行人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民初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97784.29元及利息、工程款109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289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其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四川重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同意在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审判员  贺 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