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前锋区信福装饰材料经营部、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信福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莹和尚城8栋6号门市。 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288号近水楼台2栋3**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信福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16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信福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装修工程款72541.31元。因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信福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告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保险购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起就已停止经营,无纳税记录,处于停业状态,其经营场所已无人上班,其法定代表人**在成都务工。2021年6月5日,另案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富发五金机电经营部、***、***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决定移送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涉及多件案件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本案执行费用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02执30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信福装饰材料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