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办事处解放村5组15号。
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288号近水楼台2栋3**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16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保险、民政、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和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1月15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