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岷县中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岷县中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州西路岷山嘉苑6栋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562802984。 被执行人: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288号近水楼台2栋3**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667797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岷县中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0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岷县中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已限制被执行人岷县中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岷县中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支付案款558031.99元,扣除8056.69元执行费,剩余案款549975.3元已实际支付兑现给申请人,尚欠案款本金541968.01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541968.0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20执恢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8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斌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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