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锦航贸易有限公司、中航工业四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6552号之二
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航贸易有限公司、中航工业四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保全费3,386元,由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 翔
书记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