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20387号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法定代表人:宋轶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div>法定代表人:顾**。被告: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3562元,由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