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59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谊,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与被申请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成于2018年5月2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6320132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唐尧成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尧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账户,在6320132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在6320132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