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54号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8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6元,由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