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明建,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226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明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本案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代偿的150万元应按照“先息后本”予以冲抵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