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3375号
原告: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226号(顺福苑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96306379。
法定代表人:*太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蕤,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经查明,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对2020年5月6日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2020]18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即(2020)川0603民初3375号案;***亦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即(2020)川0603民初3369号案。
本院认为,该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603民初336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谭琦
书记员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