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蓉,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二段226号(顺福苑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61298K。

法定代表人:唐明勇。

被申请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226号(顺福苑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96306379。

法定代表人:王太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在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东路支行(账号:8806××××0228)的存款账户300万元(实际冻结433562.87元);已冻结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账号:8806××××1244)的存款账户250万元(实际冻结513.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