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蓉,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二段**(顺福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61298K。

法定代表人:唐明勇。

被申请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顺福苑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96306379。

法定代表人:王太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00000元(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东路支行,户名: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账号:×××28;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东路支行,户名: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账号:8806××××1244)。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自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00000元(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东路支行,户名: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账号:×××28;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东路支行,户名: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账号:8806××××1244)。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代秀荣

审 判 员  方显琼

人民陪审员  罗贤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尹承蓉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