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与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华。
本院在执行***与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顺天建筑有限公司的收入,共计1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