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民初940号
原告:**,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亚娜,重庆炜林(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住所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国,大竹县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68806154N,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赛项街9号23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叶连飞,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桂富,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昭辉,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陈昭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陈昭辉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回对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瑞丽市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陈昭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云**负担。
审 判 长  俸桂仙
审 判 员  朱湘林
人民陪审员  杨会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元霜
书 记 员  线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