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86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6号江岸山景休闲中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14219455;
负责人:夏波,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南段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27448551B;
法定代表人:陈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案款3981680.6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67016元、保全费5000元;3.执行费33895元。在我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组织干警赴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目前负债较大且账户均已被多轮冻结,该公司已歇业多年,其法定代表人刘运中下落不明。后另一被执行人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面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达成以下债务分割协议:1、本案涉及的工程款本金2215215.04元由被执行人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剩余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保证金由申请执行人***继续向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等责任人申请执行,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本案工程款的偿还义务后不再对本案剩余标的承担任何偿还责任。2、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款在扣除2022年1月28日已先期支付给申请人的505860元后剩余1709355.04元承担偿还责任并进行分期支付,3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4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完毕,所有案款均通过法院执行专户进行流转。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由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案其余被执行人依法行使追偿权。3、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暂时屏蔽被执行人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公开信息。4、被执行人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如若违约,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将四川长林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继续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经查以上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我院予以认可。因该案执行时限已临近一年且已就主要案款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故暂时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86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