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经过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案件依法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04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在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磊
审 判 员 段边区
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