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3民初8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其镇综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