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遂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执恢1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遂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68号10幢9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组织机构代码:210700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天***佳锦园B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战备办公室),住所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30009730325A。 负责人:***。 重庆遂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送达(2020)渝0108执恢780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渝0108执恢780号之六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履行对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工程质保金83万元。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收到上述文书后,称该83万元已经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扣划。 2022年3月17日,本院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核实上述83万元的情况,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称,该83万元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退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本院认为,第三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认可83万元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退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同时至今未主动履行。 现重庆遂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到期债权83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交通战备办公室)的到期债权8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