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8376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对岳池县××栋,商务写字楼B、C、E栋房屋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所载具有拍卖价款优先权的房屋与(2021)川16执359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所载的房屋一致,在(2021)川16执359号执行案件,本院已经对上述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同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D栋商铺3-1、2-1、2-2,住宅C栋2-16房屋进行了查封。对通过网络查控,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场调查没发现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登记在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的房屋被其他执行案件进行了多轮查封,且该地房屋绝大部分已出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人发出了限消令。 由于本案涉及岳池县天羿***烂尾楼盘的善后处置工作,2022年6月28日,本院召集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沟通,了解该楼盘的建设情况和涉及的诉讼情况。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声称,岳池县天羿***问题楼盘于2017年纳入中央第四巡视组、四川省第五巡视组交办事项,现经岳池县人民政府多年协调及努力,该项目的善后工作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现在人民法院进行处置该楼盘的房屋,将导致新的矛盾产生。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暂时中止对该楼盘房屋的处置。 本院认为,虽被执行人有房屋等财产,但是被查封的房屋处置需依赖(2021)川16执359号案件的执行结果,现该案暂时无法处置,本案也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同时,该案的执行还涉及当地政府对问题楼盘的善后处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本案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贺 毳 审判员  梁 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