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民终1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以其生病欠债、没有收入来源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缓交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23年12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