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2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2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琼0107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权利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搭设外架工程款人民币810603.6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8106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予以计算);2.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拆除外架人工费79350.22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79350.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予以计算);3.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超期租赁款4349299.34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4349299.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予以计算);4.以上三项中被执行人***应付部分需扣除其已支付申请人***的375000元;5.被执行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予支付被执行人***100万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人***搭设外架工程款810602.6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连带给付责任;6.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7.负担本案执行费53596.27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于2024年9月4日将其对***、***应承担的到期债务932931.28元缴入本院案款账户,被执行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申请执行人***的支付案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及点对点查控平台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有存款合计3495元和一辆揽胜运动牌汽车(登记时间为2011年)、一辆宝马牌汽车(登记时间为2012年)、一辆长城牌汽车(登记时间为2013年),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在线下向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北侧君悦府的房产(现名为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5号君悦府)。另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四川省相关法院、重庆市相关法院,请求协助查找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和***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进入诉讼程序,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5号君悦府3号楼15层1-1501室于2017年5月24日备案在***名下,***与***于2018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22年4月8日登记离婚,该房产于2022年5月23日办证到***名下,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的前妻***于2024年12月19日对本院查封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措施,本院于当日对该异议申请立案审查,案号为(2024)琼0107执异583号,目前该异议案件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存款3495元,并轮候查封了***名下的上述三辆汽车,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故未能处置。本院已于2024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共有25宗作为被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该25宗案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合计超过800万元,因本案最终执行到位的款项尚未确定,故未对本案现已执行到位的案款936426.28元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支付案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经穷尽调查措施,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案外人对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5号君悦府3号楼15层1-1501室的处置提出异议,导致上述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的异议程序结束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107执29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