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34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卓艺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康乐街1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972566E。
法定代表人:廖灿荣,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山市卓艺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中山市卓艺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