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卓艺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卓艺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章,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6E。
法定代表人:廖灿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世鸿,广东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发,广东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底层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87U。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仪,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艺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卓艺公司向***支付居间报酬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与卓艺公司并无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涉案工程信息的意图。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本案居间行为违法,不合法不合理,认定事实错误。因此,本案居间合同是卓艺公司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在合法范围内向卓艺公司报告招标信息和订立合同的机会,以及协助办理投标事项,促成和撮合卓艺公司与金鹰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依约履行了居间义务,应获得相应的居间报酬。
卓艺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无效,***主张的1500000元居间费没有法律依据。
金鹰公司述称,一、卓艺公司是金鹰公司通过招标程序选定的施工单位,并非经***的居间撮合而成;二、金鹰公司对***与卓艺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完全不知情,***与卓艺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金鹰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卓艺公司向***支付居间报酬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卓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不得向卓艺公司取得居间报酬;2.***将其已经收取的居间报酬737600元退还卓艺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7日,甲方卓艺公司与乙方***签订居间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山市*******林景观工程项目事宜。一、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中山市*******林景观工程,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范围内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用承包施工合同;2.“居间成功”的标志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居间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期限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在此期限内,甲方在范围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乙方居间介绍,居间期限内甲方与范围内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上述工程项目均视为在乙方居间下促成。三、居间报酬。1.乙方居间报酬是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总金额的10%计算;2.甲方可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3.居间报酬按照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所约定之支付比例向乙方逐笔支付,每笔的付款时间为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进度工程款后七日内即需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乙方的居间报酬应在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七日内全部结清;4.有关居间报酬的比例、金额等信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将居间报酬在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乙方。四、居间费用。居间费用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双方特别约定不论居间成功与否,乙方应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五、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促成甲方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乙方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为甲方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3.作为居间人,乙方应尽到谨慎、诚实和勤勉之义务;乙方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懈怠履行居间责任等损害甲方利益之情形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双方沟通协调把项目业务公关;4.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七、合同终止。1.本合同签章生效后,若乙方无法在约定的居间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后,甲方仍未与建设单位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签订专用承包施工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居间费用;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之终止而减轻或免除。甲方处卓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廖灿荣签名;乙方处***签名。
2018年8月9日的廖灿荣与***的微信聊天中,廖灿荣问“……关于之前的装修工程标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了解。1.确定装修工程标是不是金鹰广场的商场装修,面积规模有多大?2.为此工程提供中介标价2000万的是哪家机构或是什么公司?3.投标最低价(2300万)的尚城是怎么受到邀请?”
2018年9月12日的招标文件(商务标:工程承包总报价)显示,招标人为金鹰公司,工程名称为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投标人为卓艺公司,工程承包总报价,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预算书载明这工程承包总报价:标段一: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总金额为28920704.80元;标段二:道路市政工程总金额为12638443.25元,总金额(标段一和标段二)41559148.05元,下浮后总价(总价下浮11.259%)36880000元。卓艺公司愿意以36880000元的优惠总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卓艺公司承诺在结算时,以合同原预算单价计算出结算总价后,按照同等的下浮比例(11.259%)计算结算总价;卓艺公司盖章、廖灿荣签名。2018年10月8日,金鹰公司出具中标通知,载明卓艺公司:由我司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项目,经我司招标委员会综合评定并报我司董事会决定,现确认贵司为本项目中标人。中标总金额:3688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中标本项目,乙方不收取《中山市*********林设计合同》设计费。请贵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尽快与我司联系、洽谈、签订合同事宜;金鹰公司盖章确认。
中山市*********林设计合同显示项目名称为中山市*********林设计,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山市*****侧,委托方金鹰公司,承接方中山市华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设计内容为中山市*********林设计,设计根据甲方提供的“中山市完美金鹰广场”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公共用地进行园林绿化景观施工图设计,本项目园林设计面积估算共10587㎡,设计单价按13.5元/㎡,总设计费142900元,结算设计费实际设计面积按施工图统计面积为准(所有设计图及变更必须经甲方确认);如乙方或其关联单位没有中标,甲方将予以支付本项目设计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及请款支持文件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90%,即128610元;园林施工完工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及工程竣工确认书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额,即10%的总设计费1429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甲方处金鹰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处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加盖公章。
2018年10月12日,金鹰公司赵崇斌向***微信发送“中标”信息。2018年11月5日,甲方金鹰公司与乙方卓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石岐区*******,工程内容为: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预算书要求施工;合同工期拟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3月31日竣工完成;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总价为36880000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本工程实行总价;合同价包含总包服务费,承包人需按结算总价2%向总承包单位缴纳……甲方处金鹰公司盖章,乙方处卓艺公司盖章。2018年12月14日,金鹰公司向卓艺公司转款7376000元。
2019年1月3日,***就案涉居间合同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卓艺公司按已经收取的工程款支付居间费,2019年1月26日,***签署收据,载明收到卓艺公司交来金鹰广场项目居间合同的第一期居间报酬737600元,卓艺公司盖章、廖灿荣签名;***签名按印;在场检查人:利伟成律师、黄明章。卓艺公司支付居间费,***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2019)粤207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20年4月10日,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向***出具律师函,载明:根据卓艺公司提供的资料反映:1.2018年8月7日,你方与卓艺公司签署居间合同一份;2.2019年1月26日,卓艺公司向你方直接支付了第一期居间报酬737600元,你方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之下收取上述现款并签名、捺印了收据一份;3.以上居间合同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第2点约定:你方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卓艺公司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该条第3点约定:你方懈怠履行居间责任等,不得要求支付报酬;4.你方没有为卓艺公司提供施工后的协调与沟通;5.你方至今没有向卓艺公司出具收取居间报酬的发票,也未对以上收入依法申报并完税。以上资料有居间合同、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卓艺公司陈述等凭据备案。本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情况,1.你方没有为卓艺公司提供施工后协调与沟通,属于你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你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得要求支付后期的居间报酬;2.你方没有对已经收取的居间报酬依法申报并完税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要支付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和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甚者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限卓艺公司在2020年4月20日之前:1.提供出示你方履行了居间责任为卓艺公司提供施工后协调与沟通的证据,以证实你方可以免责并有权继续收取居间报酬的证据,逾期提供视为你方没有履行居间责任;2.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已经收取737600元居间报酬的事实,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依法完税,并将代开的发票交付给卓艺公司。2020年4月15日,***委托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载明:一、委托人没有懈怠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卓艺公司认为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第五条第3点的约定,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自居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建设单位就居间事宜一直有联系洽谈,促成了卓艺公司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之后过程中,委托人并没有出现卓艺公司所指的懈怠履行居间责任的行为。委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保留了与建设单位方之间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全部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对以上事实予以证明。二、关于居间报酬发票的问题。由于居间合同的费用没有全部付清,仅支付了第一期,因此,委托人计划等到收齐全部居间报酬再一次性开具发票。现卓艺公司如果提出分期开票的要求,委托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请卓艺公司书面告知委托人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详细资料,委托人收到后将会马上申请办理开票事宜。三、请卓艺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因近期双方就本居间合同产生较大争议,现希望卓艺公司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此事,否则,委托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卓艺公司的违约责任,届时还会将建设单位金鹰公司以及建设单位方的联络人均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如此,卓艺公司的商业活动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亦概由卓艺公司承担。2020年4月17日卓艺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与卓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伟成律师微信聊天意图和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向。
一审庭审中,***称主要提供服务有卓艺公司想了解其他几家投标的报价,卓艺公司想得到其他公司的信息,得到让卓艺公司在报价方面具有优势的信息;卓艺公司称金鹰公司支付了30313520.31元,并未区分哪些是园林景观工程,但是卓艺公司认为可以参照上述金额比例进行确认。
***认为卓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居间费用,构成违约,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求。卓艺公司认为***未按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其已经收取的737600元居间费用应予以返还,遂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案涉居间合同的效力以及卓艺公司向***支付金额数额的问题。关于居间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与卓艺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向卓艺公司提供有关案涉工程项目的信息,促成卓艺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向卓艺公司提供其他投标单位信息,***与卓艺公司意图以签订居间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双方欲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案涉工程信息从而达到卓艺公司中标案涉工程、***获得报酬的目的,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该居间合同无效。
至于卓艺公司是否应支付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诉求卓艺公司按照无效的居间合同支付剩余居间费用,于理无据,予以驳回。至于卓艺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卓艺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中存在过错,其支付***737600元款项是在其已经中标案涉工程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后自愿支付,***也实际付出了一定的劳力,卓艺公司对自身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737600元反诉请求于理无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毅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卓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88元,由卓艺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二审诉讼中,***述称:其于2014年左右认识赵崇斌,赵崇斌是金鹰公司高管,有权参与涉案工程项目,负责项目招标等事宜。双方在本案前已经有居间合同的合作关系,后来其与卓艺公司就案涉工程又达成居间合同的合意,就订立了居间合同。其是通过赵崇斌的电话、短信的方式获取项目的招标具体信息、工程方案相关信息,再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的方式转达卓艺公司负责人廖灿荣。2014年其与赵崇斌认识时有对案涉工程约定居间费用及报酬,约定居间费其与赵崇斌一人一半,所以赵崇斌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卓艺公司知悉其与赵崇斌居间费的约定。其与卓艺公司签订合同后,卓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737600元居间费支付给其而是直接支付给赵崇斌,由此产生本案纠纷。后来由于其另案起诉追索730000元,赵崇斌就将737600元退回卓艺公司,由卓艺公司在2019年1月26日以现金方式将737600元支付给其。
二审诉讼中,金鹰公司确认赵崇斌在其单位担任购物中心招商部经理,具体负责金鹰公司购物中心的招商商家进驻事宜,其职务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结束。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与卓艺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与卓艺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系促使卓艺公司承包金鹰公司发包的金鹰广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而金鹰公司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发包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建设单位择优入选的经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根据***一、二审诉讼中自认的事实,其与卓艺公司签订的所谓居间合同的实质内容为双方通过招标人金鹰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崇斌,以有偿方式从赵崇斌处获取其他几家投标人在涉案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报价,以使卓艺公司在报价方面具有优势信息。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即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报价等信息属于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卓艺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的内容系通过招标人内部的工作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双方的行为显然违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与卓艺公司签订的涉案居间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雪燕
审判员  刘 通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朗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