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1278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逢源初地**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2************5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章,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康,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6E。
法定代表人:廖灿荣,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伟成,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底层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87U。
法定代表人: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坚,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仪,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艺公司)、第三人中山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章,被告卓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伟成,第三人金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卓艺公司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称利息可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卓艺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签订《居间合同》建立居间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促成被告卓艺公司与建设方第三人金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承接中山市*****林景观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鹰广场项目”);居间期限为2年,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居间报酬为被告承接金鹰广场项目的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自被告收到金鹰广场项目工程款后的7日内支付。《居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被告卓艺公司成功承接了金鹰广场项目,但被告卓艺公司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就本案纠纷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9)粤2071民初347号。被告卓艺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积极与原告协商,将其收到金鹰广场项目第一期工程款7376000元,于2019年1月26日按10%比例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居间报酬737600元,双方达成和解,后来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准。据原告***了解,金鹰广场项目现已竣工,被告卓艺公司后续另外收到第三人金鹰公司工程款15000000元,应按10%比例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1500000元,但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卓艺公司辩称:一、2018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卓艺公司签署的居间合同是真实的;二、居间合同签署前的情况、居间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居间合同签署后的实际情况:(一)居间合同签署前的情况:1.原告***认识案件第三人金鹰公司的赵崇斌。原告***将赵崇斌介绍给卓艺公司,经介绍,卓艺公司以中国华西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名义(被告卓艺公司和中国华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是合作单位)为第三人金鹰公司提供金鹰广场绿化的设计服务,而第三人金鹰公司对被告卓艺公司的绿化设计服务比较满意,遂邀请被告卓艺公司参加金鹰广场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的投标;2.在被告卓艺公司参与以上投标之前,原告***向被告卓艺公司自称其可以居间促成被告卓艺公司中标中山市金鹰广场绿化施工工程,并可以居间为被告卓艺公司履行工程合同进行协调和沟通,为此原告***提出和被告卓艺公司签署居间合同。(二)签署居间合同的第一条委托事项,明确约定:1.原告***居间的工程“范围”经过双方的定义,明确限定是中山市******林景观工程;2.原告***负责引荐甲方和建设单位金鹰公司就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直接洽谈,向被告卓艺公司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3.原告***最终促成被告卓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的专用承包施工合同。(三)但居间合同签署之后,实际情况是:1.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期、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质量要求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而重要信息原告***都没有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卓艺公司提供,被告卓艺公司是在自行取得招标文件后直接知道的;2.原告***没有引荐被告卓艺公司和第三人金鹰公司直接洽谈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被告卓艺公司和原告***签署居间合同之后,第三人金鹰公司就直接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3.第三人金鹰公司的招标范围超出了原告***所称的金鹰广场园林景观工程,还包括金鹰广场的市政道路工程;4.被告卓艺公司依法投标并中标金鹰公司的以上招标项目。2018年11月5日被告卓艺公司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签署时卓艺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以为是通过原告***促成了卓艺公司中标,遂于2019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居间报酬737600元;5.被告卓艺公司履行和第三人金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着工程合同双方接触的深入,被告卓艺公司不断加深怀疑原告***,后经第三人金鹰公司明确:赵崇斌并不是第三人金鹰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更不是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赵崇斌属于第三人金鹰公司招商、运营、销售部门,无权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和评标,也无权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第三人金鹰公司负责项目工程的招标小组组成人员:第三人金鹰公司总经理曾总、工程总监梁总和财务总监周总,都不认识原告***;第三人金鹰公司依法招标;被告卓艺公司中标第三人金鹰公司的工程项目,是第三人金鹰公司董事长古某1先生评定并定标的,古董事长在本案诉讼前从来不知道原告***;被告卓艺公司中标第三人金鹰公司的工程项目,并不是原告***促成的。三、被告卓艺公司向原告***支付737600元的详情。1.被告卓艺公司中标第三人金鹰公司工程项目后,第三人金鹰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告卓艺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7376000元;2.被告卓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灿荣告知原告***工程预付款已经收到了,但因为时间临近过年,被告卓艺公司有关工程的材料款、工人工资支付压力非常大,希望过农历年后才支付报酬给原告***;3.原告***迫不及待于2019年1月3日首次起诉了卓艺公司。那个时间被告卓艺公司还是以为其中标第三人金鹰公司的工程是通过原告***居间促成的,被告卓艺公司也想为了其后能顺顺利利履行第三人金鹰公司工程合同,故被告卓艺公司对外筹集了737600元准备支付居间报酬。被告卓艺公司当时误以为第三人金鹰公司的赵崇斌和原告***关系是很紧密的,故计划是将该款项通过赵崇斌转交至原告***,这样被告卓艺公司两边都不会开罪,赵崇斌一开始同意转交,但赵崇斌最终回复说这个事情是被告卓艺公司和原告***之间的事情,和他没有关系并拒绝了。其后廖灿荣决定主动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其相关情况,并想试探一下其和赵崇斌的关系有没有什么变化,但原告***回复说一样归一样,没有透露出他们两人关系变化的相关信息,并坚持还是要按居间合同执行。被告卓艺公司于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于2019年1月26日将737600元居间报酬支付给了原告***。四、原告***的履行居间合同的情况。(一)居间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1、居间合同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的第1点约定内容为:原告***要促成被告卓艺公司中标;2、居间合同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的第2点约定内容为:被告卓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为卓艺公司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3、居间合同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的第3点约定内容为:原告***应尽到谨慎、诚实和勤勉之义务;原告***有隐瞒重要事实或懈怠履行居间责任情形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二)原告***履行居间合同义务的情况:1、根据第三人金鹰公司反映,被告卓艺公司中标并非原告***促成的,而是第三人金鹰公司的董事长古某1先生直接评定和定标的;2、原告***根本没有履行居间合同第五条第2点约定的在原告卓艺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的居间合同义务。根据第三人金鹰公司反映,原告***根本没有履行以上约定义务的能力和关系,不可能居于第三人金鹰公司和被告卓艺公司中间为被告卓艺公司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3、原告***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义务,根据居间合同第五条第3点的约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五、补充说明。1、被告卓艺公司和原告***约定居间报酬高达10%比例的原因是原告***除了有前期提供重要信息、引荐洽谈、促成中标的义务之—外,原告***还有中后期的在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后负责为被告卓艺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沟通义务,原告***的义务贯穿整个工程的前中后过程。2、现原告***贪婪地不断索取,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这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这也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评判。
被告卓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反诉被告***不得向反诉原告取得居间报酬;2.反诉被告***将其已经收取的居间报酬737600元退还反诉原告卓艺公司;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2018年8月7日,被告卓艺公司和原告***签署了《居间合同》;2、2019年1月26日,被告卓艺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居间报酬737600元;3、其后原告***就没有去履行居间合同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的第2点约定的义务:被告卓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原告***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为被告卓艺公司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由此按照居间合同第五条第3点约定,原告***懈怠履行居间责任,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被告卓艺公司再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给原告***。4、被告***在本次起诉时将金鹰公司列为第三人,第三人金鹰公司收取了本案的诉讼材料之后,向被告卓艺公司明确披露被告卓艺公司中标金鹰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并签署《施工合同》,并不是原告***居间促成,而是第三人金鹰公司依法招标,并由第三人金鹰公司的董事长古某1先评标和定标,确定被告卓艺公司中标的。被告卓艺公司方知道其是重大误解:误以为原告***履行了促成被告卓艺公司中标的居间合同义务,由此才向原告***支付间报酬737600元。实际情况是原告***根本没有履行以上义务,被告卓艺公司中标并不是原告***居间造成的,原告***依法应将其已经收取的737600元退还给被告卓艺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一、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卓艺公司履行居间义务,并且居间成功,无违约行为,有权获得居间报酬,被告卓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二、被告卓艺公司主张原告***退还已收取的居间报酬7376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被告签订了《居间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卓艺公司提供了涉案工程的相关信息,开展了相关沟通、协调工作,最终促成了被告卓艺公司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签订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并且,被告卓艺公司在收到第三人金鹰公司支付的第一期工程款7376000元后,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居问报酬737600元,实际履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第一期居间报酬737600元的收据、被告卓艺公司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卓艺公司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的施工合同是由原告***的居间服务促成,且被告卓艺公司予以认可的事实,被告卓艺公司要求原告***退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三、事情经过。2014年左右,原告***在一个马来西亚朋友的饭局认识案外人赵崇斌。当时赵崇斌是第三人金鹰公司旗下金钻酒店的老总,属于金鹰公司的高管,有权参与涉案工程项目,负责项目的招商等事宜。在饭局中,赵崇斌得知原告***是做工程业务的,且有朋友在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室内设计工作,于是就涉案工程向原告***咨询是否认识做园林工程的人。在从事室内设计的朋友的介绍下,原告***与挂靠在华西公司下的卓艺公司相互认识,并就涉案工程项目建立了居间合同关系。此后,原告***便将被告卓艺公司介绍给赵崇斌参与涉案工程项目。2014年至2015年,被告卓艺公司在原告***、赵崇斌的介绍下,得以提前入场涉案工程项目熟悉场地、对设计进行深化,并以华西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签订了《景规园林设计合同》,承包了造价约十几万元的园林设计工程。当时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卓艺公司收取工程款10%作为居报酬,报酬款由原告***与赵崇斌各占50%,当时被告卓艺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一万四千多元居间报酬款,原告***也将其中一半支付给了赵崇斌。在此工作过程中,经过原告***与赵崇斌的引荐,被告卓艺公司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和领导相识、相熟。原告***与被告卓艺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是在被告卓艺公司已经进入涉案工程的投标名单后补签的,因被告卓艺公司入场后,原告***得知被告卓艺公司因诚信问题已不在华西公司处办公,因担心被告卓艺公司违约,原告***提出签订《居间合同》,对居间服务事宜补充书面约定。该《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款,原告***与赵崇斌也是约定一人分一半的。签订《居间合同》一段时间后,原告***得知涉案工程已经开始支付工程款,就联系被告卓艺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但被告卓艺公司不接电话。因催收无果,原告***便通过诉讼向被告卓艺公司主张居间报酬。原告***起诉后,被告卓艺公司才联系原告***告知事情真相:原来是由于赵崇斌私自向被告卓艺公司收取居间报酬,意图独吞该737600元居间报酬款,此时被告卓艺公司已经将737600元居间报酬向赵崇斌支付完毕,完全跳过原告***。原告***因此时向法院提出起诉,被告卓艺公司与赵崇斌串通侵吞***的居间报酬款一事败露,被告卓艺公司表示及时叫赵崇斌退回已收的737600元款重新支付给***。于是,2019年1月26日,被告卓艺公司要求赵崇斌退回737600元现金,并将款项交付给原告***。被告卓艺公司在支付该笔现金时,是在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原告***和黄明章律师在场,被告卓艺公司方同行的有三人,分别是被告卓艺公司的黄锦明、利伟成律师以及赵崇斌派来的一人,声称是赵崇斌的学生(该人的身份是黄锦明阐明的,原告***并不认识),要求当场代表赵崇斌领走一半居间报酬款368800元,原告***不同意其当场领走,并要求该人离开现金交接现场,于是,该人离开了交接现场,在律所办公室门外等候。原告***收齐该笔737600元居间报酬后,没有支付一半给赵崇斌。直至2020年初,涉案工程项目已竣工,被告卓艺公司亦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结算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卓艺公司并未依照约定原告***支付其余居间报酬。原告***遂向被告卓艺公司催收居间报酬,被告卓艺公司委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的利伟成律师与***谈判此事,被告卓艺公司一直回避工程的结算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表示愿意支付50万元一次性解决此事。原告***考虑到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虽然可以双方协商减少收取,但也不能在无任何客观资料的情况下洽谈,因此,原告***不同意私下和解。因此双方和谈无果,原告***遂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实,整件事被告卓艺公司都是愿意按《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的,但由于当中夹着一名金鹰公司的高管赵崇斌,赵崇斌按约定可以分得居间报酬的一半,第一次赵崇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侵吞第一笔居间报酬737600元,当时原告***提起诉讼,导致赵崇斌竹篮打水一场空,没有得到一分钱。另一方面,被告卓艺公司在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有求于第三人金鹰公司,赵崇斌是第三人金鹰公司的高管,很有影响力,因此,也必须听从赵崇斌的意思,本案被告卓艺公司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实际上是赵崇斌在故意阻挠,意图把剩余的居间报酬据为已有。四、综上所述,被告卓艺公司最终中标离不开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作用:一是因为原告***提供了项目信息,使得被告卓艺公司报价更准确、更接近第三人金鹰公司接受的价格,使得被告卓艺公司招标更准确、更接近第三人金鹰公司接受的价格,因此更具竞争力;二是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卓艺公司提前进场,获知涉案工程方案等信息,承包园林设计工程,参与涉案工程项目的深化设计,并因此与第三人金鹰公司高管熟悉,获得第三人金鹰公司的信任,才得以中标,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签订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原告***的居间服务促成了被告卓艺公司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获得相应的居间报酬。被告卓艺公司经过与第三人金鹰公司达成交易后建立了沟通桥梁,现在意图撇开居间人***,否认原告***在整件事情中提供居间服务的事实,此种“过河拆桥”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居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告卓艺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鹰公司辩称,第三人金鹰公司就中山市完美金鹰广场项目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从没有通过任何第三方的居间行为去订立相关的工程合同,第三人金鹰公司的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选定施工单位。2、第三人金鹰公司于2018年8月就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通过招标(邀标)方式邀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林有限公司、江西省亿恺建设工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投标。招标小组由第三人金鹰公司总经理曾添旺、财务总监周以明、工程总监梁志鹏组成。上述招标小组的三位高级管理人员皆不认识***,也从没有和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该工程最终由第三人金鹰公司董事长古某1先生亲自评审并定标,并于2018年11月5日与卓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就金鹰广场来说该合同的签定,第三人金鹰公司没有与原告***发生任何关系。3、原告起诉状所列赵崇斌为金鹰广场的项目负责人是错误的,金鹰广场的项目负责人是梁志鹏,赵崇斌任职金鹰公司营销部门,赵崇斌只是曾介绍被告卓艺公司为第三人金鹰公司绿化工程提供设计服务的单位之一,赵崇斌没有职权参与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也没有职权参与工程的施工及相应的工程管理事宜。4、被告卓艺公司在执行与第三人金鹰公司的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对于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涉及工程方面的问题,皆是第三人金鹰公司直接与被告卓艺公司协调与沟通。第三人金鹰公司从未与原告***解除,原告***也没有见参与以上的协调与沟通。第三人金鹰公司对原被告存在居间合同完全不知情,原告***无证据证明与第三人金鹰公司发生了居间活动,第三人金鹰公司也并无让原告***居间参与任何工程招投标、定标、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过程。原被告纠纷与第三人金鹰公司无关,判决结果也不应与第三人金鹰公司有任何利害关系,原告将金鹰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并不恰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7日,甲方卓艺公司与乙方***签订居间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山市*******林景观工程项目事宜,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中山市*******林景观工程,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范围内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用承包施工合同;2.“居间成功”的标志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居间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期限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在此期限内,甲方在范围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乙方居间介绍,居间期限内甲方与范围内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上述工程项目均视为在乙方居间下促成。三、居间报酬。1.乙方居间报酬是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总金额的10%计算;2.甲方可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3.居间报酬按照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所约定之支付比例向乙方逐笔支付,每笔的付款时间为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进度工程款后七日内即需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乙方的居间报酬应在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七日内全部结清。4.有关居间报酬的比例、金额等信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将居间报酬在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乙方。四、居间费用。居间费用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双方特别约定不论居间成功与否,乙方应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五、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促成甲方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乙方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为甲方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3.作为居间人,乙方应尽到谨慎、诚实和勤勉之义务;乙方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懈怠履行居间责任等损害甲方利益之情形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双方沟通协调把项目业务公关;4.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七、合同终止。1.本合同签章生效后,若乙方无法在约定的居间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后,甲方仍未与建设单位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签订专用承包施工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居间费用;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之终止而减轻或免除。甲方处卓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廖灿荣签名;乙方处***签名。
2018年8月9日的廖灿荣与***的微信聊天中,廖灿荣问“……关于之前的装修工程标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了解。1.确定装修工程标是不是金鹰广场的商场装修,面积规模有多大?2.为此工程提供中介标价2000万的是哪家机构或是什么公司?3.投标最低价(2300万)的尚城是怎么受到邀请?”
2018年9月12日的招标文件(商务标:工程承包总报价)显示,招标人为金鹰公司,工程名称为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投标人为卓艺公司,工程承包总报价,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预算书载明这工程承包总报价:标段一: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总金额为28920704.80元;标段二:道路市政工程总金额为12638443.25元,总金额(标段一和标段二)41559148.05元,下浮后总价(总价下浮11.259%)36880000元。卓艺公司愿意以36880000元的优惠总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卓艺公司承诺在结算时,以合同原预算单价计算出结算总价后,按照同等的下浮比例(11.259%)计算结算总价;卓艺公司盖章、廖灿荣签名。2018年10月8日,金鹰公司出具中标通知,载明卓艺公司:由我司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项目,经我司招标委员会综合评定并报我司董事会决定,现确认贵司为本项目中标人。中标总金额:3688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中标本项目,乙方不收取《中山市*********林设计合同》设计费。请贵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尽快与我司联系、洽谈、签订合同事宜;金鹰公司盖章确认。
中山市*********林设计合同显示项目名称为中山市*********林设计,项目建设地点为中山市*****侧,委托方金鹰公司,承接方中山市华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设计内容为中山市*********林设计,设计根据甲方提供的“中山市完美金鹰广场”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公共用地进行园林绿化景观施工图设计,本项目园林设计面积估算共10587㎡,设计单价按13.5元/㎡,总设计费142900元,结算设计费实际设计面积按施工图统计面积为准(所有设计图及变更必须经甲方确认);如乙方或其关联单位没有中标,甲方将予以支付本项目设计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及请款支持文件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90%,即128610元;园林施工完工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及工程竣工确认书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额,即10%的总设计费1429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甲方处金鹰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处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加盖公章。
2018年10月12日,金鹰公司赵崇斌向***微信发送“中标”信息。
2018年11月5日,甲方金鹰公司与乙方卓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完美金鹰广场商业区景观园林工程和道路市政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石岐区*******,工程内容为: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预算书要求施工;合同工期拟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3月31日竣工完成;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总价为36880000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本工程实行总价;合同价包含总包服务费,承包人需按结算总价2%向总承包单位缴纳……甲方处金鹰公司盖章,乙方处卓艺公司盖章。
2018年12月14日,金鹰公司向卓艺公司转款7376000元。
2019年1月3日,***就案涉居间合同纠纷起诉至本院,要求卓艺公司按已经收取的工程款支付居间费,2019年1月26日,***签署收据,载明收到卓艺公司交来金鹰广场项目居间合同的第一期居间报酬737600元,卓艺公司盖章、廖灿荣签名;***签名按印;在场检查人:利伟成律师、黄明章。卓艺公司支付居间费,***申请撤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2019)粤207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
2020年4月10日,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向***出具律师函,载明:根据卓艺公司提供的资料反映:1.2018年8月7日,你方与卓艺公司签署间合同一份;2.2019年1月26日,卓艺公司向你方直接支付了第一期居间报酬737600元,你方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之下收取上述现款并签名、捺印了收据一份;3.以上居间合同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第2点约定:你方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卓艺公司提供设计、施工、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协调与沟通,该条第3点约定:你方懈怠履行居间责任等,不得要求支付报酬;4.你方没有为卓艺公司提供施工后的协调与沟通;5.你方至今没有向卓艺公司出具收取居间报酬的发票,也未对以上收入依法申报并完税。以上资料有居间合同、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卓艺公司陈述等凭据备案。本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情况,1.你方没有为卓艺公司提供施工后协调与沟通,属于你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你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得要求支付后期的居间报酬;2.你方没有对已经收取的居间报酬依法申报并完税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要支付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和罚款(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甚者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限卓艺公司在2020年4月20日之前:1.提供出示你方履行了居间责任为卓艺公司提供施工后协调与沟通的证据,以证实你方可以免责并有权继续收取居间报酬的证据,逾期提供视为你方没有履行居间责任;2.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已经收取737600元居间报酬的事实,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依法完税,并将代开的发票交付给卓艺公司。2020年4月15日,***委托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载明:一、委托人没有懈怠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卓艺公司认为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第五条第3点的约定,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自居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建设单位就居间事宜一直有联系洽谈,促成了卓艺公司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之后过程中,委托人并没有出现卓艺公司所指的懈怠履行居间责任的行为。委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保留了与建设单位方之间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全部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对以上事实予以证明。二、关于居间报酬发票的问题。由于居间合同的费用没有全部付清,仅支付了第一期,因此,委托人计划等到收齐全部居间报酬再一次性开具发票。现卓艺公司如果提出分期开票的要求,委托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请卓艺公司书面告知委托人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详细资料,委托人收到后将会马上申请办理开票事宜。三、请卓艺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因近期双方就本居间合同产生较大争议,现希望卓艺公司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与委托人友好协商解决此事,否则,委托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卓艺公司的违约责任,届时还会将建设单位金鹰公司以及建设单位方的联络人均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如此,卓艺公司的商业活动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亦概由卓艺公司承担。2020年4月17日卓艺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与卓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伟成律师微信聊天意图和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向。
庭审中,***称主要提供服务有卓艺公司想了解其他几家投标的报价,卓艺公司想得到其他公司的信息,得到让卓艺公司在报价方面具有优势的信息;卓艺公司称金鹰公司支付了30313520.31元,并未区分哪些是园林景观工程,但是卓艺公司认为可以参照上述金额比例进行确认。
***认为卓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居间费用,构成违约,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卓艺公司认为***未按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其已经收取的737600元居间费用应予以返还,遂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案涉居间合同的效力以及卓艺公司向***支付金额数额的问题。关于居间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与卓艺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向卓艺公司提供有关案涉工程项目的信息,促成卓艺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向卓艺公司提供其他投标单位信息,***与卓艺公司意图以签订居间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双方欲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案涉工程信息从而达到卓艺公司中标案涉工程、***获得报酬的目的,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本院认为该居间合同无效。
至于卓艺公司是否应支付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诉求卓艺公司按照无效的居间合同支付剩余居间费用,于理无据,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卓艺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卓艺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中存在过错,其支付***737600元款项是在其已经中标案涉工程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后自愿支付,***也实际付出了一定的劳力,卓艺公司对自身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737600元反诉请求于理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梦莹
程慕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