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特25号
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18号广东方厦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仅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婕,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小岛公司称:请求撤销广东省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翁劳人仲案字〔2021〕1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1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中隐瞒了其收到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考核得分72.6分),该证据能够证明小岛公司仅开展了一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仅提交了其承认的第一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考核得分82.6分),***也清楚小岛公司在第一次发送给其的绩效考核结果在未生效时就已经进行了更正,***也清楚更正理由。***隐瞒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的行为误导了仲裁员,导致仲裁员对小岛公司提交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及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使仲裁员认为***主张的绩效考核结果属于生效的考核结果以及小岛公司开展了两轮年度绩效考核。以上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2号仲裁裁决。二、仲裁院认为小岛公司对***进行了二轮2020年度年终考核,在第一轮年终考核结果生效未撤销的基础上又对***再次进行考核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小岛公司仅进行了一轮年终考核。小岛公司在仲裁答辩书上已写明:“根据我司考核办法6.3.4要求,员工本人应签名确认已知悉考核结果,所以《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需要员工确认签名,该签名属于公司为确认员工知情的保障手段,而非审批,在确认员工本人已知悉、结果公正、适用事实正确,经综合部核定无误的情况下,无论该员工对此是否存在异议,均属于有效评价。”在小岛公司仅开展了一轮年终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发送给***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增加“否决项”后的结果,才是最终结果。小岛公司因工作失误发送了错误的材料给员工,但该材料未经综合部核准,不属于最终结果,且在绩效考核工作结束以前己经进行了及时纠正。公司多名员工均出现了前期评价未填写“否决项”的情况,其余员工均能够接受该结果。由于仅有一轮考核结果,小岛公司已经依据该考核结果发放了2020年度奖金,不存在不足额发放情形。三、仲裁院以***主张的工资基数1800元,裁决小岛公司补发440元错误。***每月工资为1700元,其2018年年终绩效工资为1700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基数或年终绩效考核工资为1800元。***主张其应按照同岗位保安工资1800元计算绩效考核工资,但***所在执勤点并无其他与其同岗的常驻保安,且他人年终绩效金额与其本人年终绩效金额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不认可小岛公司提供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该表系胡自力代其签署的,但其未授权胡自力签名。在2020年2月份,小岛公司其他同岗位的员工月工资都是1800元,但却只发了1360元给***,少了440元,小岛公司同工不同酬,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小岛公司必须按照1800元发放2月工资。
经审查查明:仲裁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翁劳人仲案字〔2021〕12号仲裁裁决: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肆佰肆拾元(¥440.00元)。仲裁院在裁决书最后明确告知: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岛公司不服则只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小岛公司根据上述指引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从而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结合小岛公司的申请理由,本案着重审查小岛公司主张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小岛公司主张***隐瞒的证据为其考核得分为72.6分的《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经查,该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由小岛公司制作,之后由***的直属领导胡自力通过微信发送给***,胡自力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代***签名确认,小岛公司亦清楚胡自力代为签名情形,该表最后由小岛公司保管。由于该表最终是由小岛公司保管,而非由***单方持有。据此,小岛公司主张***隐瞒的该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小岛公司提出的该公司没有进行第二轮年终考核、***的绩效奖金考核基数错误、没有拖欠***绩效奖金,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何伟军
审 判 员 杨建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理文
书 记 员 单玉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特25号
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18号广东方厦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仅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婕,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小岛公司称:请求撤销广东省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翁劳人仲案字〔2021〕1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1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中隐瞒了其收到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考核得分72.6分),该证据能够证明小岛公司仅开展了一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仅提交了其承认的第一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考核得分82.6分),***也清楚小岛公司在第一次发送给其的绩效考核结果在未生效时就已经进行了更正,***也清楚更正理由。***隐瞒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的行为误导了仲裁员,导致仲裁员对小岛公司提交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及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使仲裁员认为***主张的绩效考核结果属于生效的考核结果以及小岛公司开展了两轮年度绩效考核。以上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2号仲裁裁决。二、仲裁院认为小岛公司对***进行了二轮2020年度年终考核,在第一轮年终考核结果生效未撤销的基础上又对***再次进行考核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小岛公司仅进行了一轮年终考核。小岛公司在仲裁答辩书上已写明:“根据我司考核办法6.3.4要求,员工本人应签名确认已知悉考核结果,所以《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需要员工确认签名,该签名属于公司为确认员工知情的保障手段,而非审批,在确认员工本人已知悉、结果公正、适用事实正确,经综合部核定无误的情况下,无论该员工对此是否存在异议,均属于有效评价。”在小岛公司仅开展了一轮年终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发送给***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增加“否决项”后的结果,才是最终结果。小岛公司因工作失误发送了错误的材料给员工,但该材料未经综合部核准,不属于最终结果,且在绩效考核工作结束以前己经进行了及时纠正。公司多名员工均出现了前期评价未填写“否决项”的情况,其余员工均能够接受该结果。由于仅有一轮考核结果,小岛公司已经依据该考核结果发放了2020年度奖金,不存在不足额发放情形。三、仲裁院以***主张的工资基数1800元,裁决小岛公司补发440元错误。***每月工资为1700元,其2018年年终绩效工资为1700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基数或年终绩效考核工资为1800元。***主张其应按照同岗位保安工资1800元计算绩效考核工资,但***所在执勤点并无其他与其同岗的常驻保安,且他人年终绩效金额与其本人年终绩效金额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不认可小岛公司提供的第二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该表系胡自力代其签署的,但其未授权胡自力签名。在2020年2月份,小岛公司其他同岗位的员工月工资都是1800元,但却只发了1360元给***,少了440元,小岛公司同工不同酬,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小岛公司必须按照1800元发放2月工资。
经审查查明:仲裁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翁劳人仲案字〔2021〕12号仲裁裁决: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肆佰肆拾元(¥440.00元)。仲裁院在裁决书最后明确告知: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岛公司不服则只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小岛公司根据上述指引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从而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结合小岛公司的申请理由,本案着重审查小岛公司主张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小岛公司主张***隐瞒的证据为其考核得分为72.6分的《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经查,该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由小岛公司制作,之后由***的直属领导胡自力通过微信发送给***,胡自力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代***签名确认,小岛公司亦清楚胡自力代为签名情形,该表最后由小岛公司保管。由于该表最终是由小岛公司保管,而非由***单方持有。据此,小岛公司主张***隐瞒的该份《员工业绩综合评价表》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小岛公司提出的该公司没有进行第二轮年终考核、***的绩效奖金考核基数错误、没有拖欠***绩效奖金,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何伟军
审 判 员 杨建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理文
书 记 员 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