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3民初1358号
原告:***,女,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养,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18号广东方夏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该公司人事综合专员。
原告***与被告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养,被告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其受聘于被告承包的单位,工作岗位为变电站护管员。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于2003年至2019年系在被告承包的单位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物业公司”)处工作,并自2018年开始,与被告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共计三份),原告认为自2003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其与被告之间均系劳动关系,但被告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称方天物业公司系其下属单位,属于子公司,原告是否在上述期限在方天物业公司工作其不清楚,因原告年龄已达到法定年龄,且已超出劳动合同的保存期限,故其未保存原告的劳动合同,而系保存了其与原告签订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根据被告提交的三份《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显示,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约定: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共同遵守本返聘协议所列条款;协议期限分别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岗位均为安保护管员,劳务费均为1815元/月。202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退休返聘协议通知书》,其中载明:“***同志,性别:女,59周岁,身份证号码:440225196103××××,系我单位退休返聘员工,于2020年12月31日返聘协议到期,返聘协议到期不再聘用”。落款员工签名处有原告签名。
二、根据被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方天物业公司的股东系小岛公司,注销日期:2020年6月30日,注销原因:因公司合并或成立。被告提交的加盖有韶关市武江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的核准注销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因(吸收/新设)合并而提交的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合并前公司: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存续方: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个人账户(账号:7159××××0266)银行交易流水显示,2019年12月发放工资至该账户的转账方为方天物业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发放工资至该账户的转账方为小岛公司。
四、仲裁情况:2021年3月29日,原告向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小岛公司)。2021年3月29日,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韶武劳人仲不字〔202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表示不符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以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19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支付原告失业保障金。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自2003年6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障金,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系企业女职工,其于2011年3月4日年满五十周岁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该期间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在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阶段(即2003年6月至2011年3月4日),原告称该阶段其系在小岛公司的子公司方天物业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被小岛公司吸收合并)处工作,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在该期间与方天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已达到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11年3月4日即已法定终止,且原告自2018年起已开始与小岛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原告直至2021年3月29日才提出仲裁申请,已明显超出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综上,原告于本案提起劳动争议之诉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障金,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祥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锦潇
书 记 员 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