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3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韶关市大众志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第65幢芙蓉新苑A幢首层10-11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毅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英,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18号广东方夏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大众志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志成公司)、第三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大众志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英、第三人小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案件基本情况:***称其自2018年3月起被大众志成公司劳务派遣至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公司)服务的南方电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乙方、劳动者)与大众志成公司(甲方、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部门为派遣到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为驾驶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为准等内容。2020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2020年2月29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大众志成公司付与***一次性补偿10678.26元,自***接受本协议,并领取该笔离职补偿后,双方在劳动解除之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等内容。***、大众志成公司在协议下方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3月11日,双方持《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向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置换调解书,根据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韶武劳人仲案字〔2020〕47号调解书显示,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于2020年2月29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大众志成公司同意支付***一次性补偿10678.26元;二、上述款项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双方履行上述条款后,双方基于此次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出仲裁或诉讼……。2020年3月27日,***在韶关市大众志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一次性补偿金签收表(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签收处签名捺印确认,确认一次性补偿金10678.26元于3月31日前打入***建行卡账号。
二、其他情况:根据***的韶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其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参保缴费单位为韶关市优力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德公司),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参保缴费单位为大众志成公司。庭审中,***明确其2019年8月前没有与大众志成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小岛公司原系方天公司的股东,2020年7月,小岛公司完成对方天公司的吸收,继承了方天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
庭审后,小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与优力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及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部门均为派遣到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为驾驶员。
三、仲裁请求:***的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令小岛公司恶意克扣***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900元和公司饭卡余额37元;2、无故退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应当支持小岛公司属违法解除合同,须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10678.26元;3、***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赔偿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合计17个月的工作44744元;4、请求裁令大众志成公司恶意克扣***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整)严重违反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劳动法应当支持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12678.26元。大众志成公司反诉请求:1、追回错误发放的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安全行驶奖2700元。
四、仲裁结果:1、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2.驳回大众志成公司的反申请请求。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赔偿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447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克扣的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与大众志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大众志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本院作如下分析: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能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本案庭审中已自认其于2019年8月前没有与大众志成发生劳动关系,且根据***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及小岛公司提交的两份***与优力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本院认定***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与大众志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大众志成公司赔偿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工资4474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大众志成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的请求。因***与大众志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安全奖金的发放标准及方法,且***与大众志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及据此置换的韶武劳人仲案字〔2020〕47号调解书均明确大众志成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偿10678.26元后,双方基于此次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故***主张大众志成公司应支付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永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肖曼菲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3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韶关市大众志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第65幢芙蓉新苑A幢首层10-11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毅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英,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18号广东方夏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大众志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志成公司)、第三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大众志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英、第三人小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案件基本情况:***称其自2018年3月起被大众志成公司劳务派遣至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公司)服务的南方电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乙方、劳动者)与大众志成公司(甲方、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部门为派遣到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为驾驶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为准等内容。2020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2020年2月29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大众志成公司付与***一次性补偿10678.26元,自***接受本协议,并领取该笔离职补偿后,双方在劳动解除之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等内容。***、大众志成公司在协议下方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3月11日,双方持《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向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置换调解书,根据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韶武劳人仲案字〔2020〕47号调解书显示,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于2020年2月29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大众志成公司同意支付***一次性补偿10678.26元;二、上述款项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双方履行上述条款后,双方基于此次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出仲裁或诉讼……。2020年3月27日,***在韶关市大众志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一次性补偿金签收表(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签收处签名捺印确认,确认一次性补偿金10678.26元于3月31日前打入***建行卡账号。
二、其他情况:根据***的韶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其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参保缴费单位为韶关市优力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德公司),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参保缴费单位为大众志成公司。庭审中,***明确其2019年8月前没有与大众志成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小岛公司原系方天公司的股东,2020年7月,小岛公司完成对方天公司的吸收,继承了方天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
庭审后,小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与优力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及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部门均为派遣到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为驾驶员。
三、仲裁请求:***的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令小岛公司恶意克扣***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900元和公司饭卡余额37元;2、无故退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应当支持小岛公司属违法解除合同,须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10678.26元;3、***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赔偿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合计17个月的工作44744元;4、请求裁令大众志成公司恶意克扣***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整)严重违反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劳动法应当支持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12678.26元。大众志成公司反诉请求:1、追回错误发放的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安全行驶奖2700元。
四、仲裁结果:1、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2.驳回大众志成公司的反申请请求。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赔偿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447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克扣的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与大众志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大众志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本院作如下分析: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能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本案庭审中已自认其于2019年8月前没有与大众志成发生劳动关系,且根据***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及小岛公司提交的两份***与优力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本院认定***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与大众志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大众志成公司赔偿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工资4474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大众志成公司支付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的请求。因***与大众志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安全奖金的发放标准及方法,且***与大众志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及据此置换的韶武劳人仲案字〔2020〕47号调解书均明确大众志成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偿10678.26元后,双方基于此次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故***主张大众志成公司应支付2019年年度安全奖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永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肖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