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广东方夏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韶关市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天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2民终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解除***与方天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方天物业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67.61元、工作日加班费194908.5元、休息日加班费205819元、节假日加班费33551.1元、未休年假加班工资8359.59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韶关小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解除***与方天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方天物业公司应向***承担的民事责任。
***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一直未举证证明曾主动向方天物业公司表示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有证据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方天物业公司仍代***购买社保,***也继续上班并领取工资,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请求法院审查并判令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由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故一、二审法院对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至于***申请再审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一、二审法院已作出正确处理,评析充分,本院不作赘述。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