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64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五针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乐社区民富街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新大坳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安村兴安路大坳市场二楼。 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大坳物业管理服务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