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64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五针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乐社区民富街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新大坳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安村兴安路大坳市场二楼。
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大坳物业管理服务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