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12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民富街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广珠公路边同茂围大锦中心801、802、803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泰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9860.63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所涉其他执行案件均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