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扬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佳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117号
原告:成都佳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龙嘴路232号12栋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袁林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光明,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有源,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18号3楼305、3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
原告成都佳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成都佳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佳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干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