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872号
原告: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薛界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凤,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迎宾大道137号南官金源小区14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普。
被告: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分水村7组。
法定代表人:吴小蕾。
被告:成都鸿力普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3楼30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卿。
被告: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八栋8C0801。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
被告:无锡华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1288-1201。
法定代表人: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成都鸿力普惠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华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陈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樱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