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777号
申请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27ERQTX8,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润阳广场01幢2层02-0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孟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98867297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包中瑜。
被申请人: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3311944X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62组。
法定代表人:刘桂杉。
被申请人: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20370683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分水村7组。
法定代表人:吴小蕾。
申请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常州晟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 驰
书 记 员 李宵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