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9964号
原告:安徽零刻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滨花园8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温江区公平镇分水村7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零刻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刻度公司)与被告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零刻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继宏公司向零刻度公司支付合同款603,342.703元及因逾期支付而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603,342.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继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零刻度公司与继宏公司在成都市水电大厦签订《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零刻度公司对眉山***一标段、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百叶项目的门窗进行安装施工,工程完成,继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零刻度公司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合同工程的安装施工,到2021年12月31日止,案涉施工项目已正式移交给全部小业主。按照《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继宏公司应向零刻度公司结算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即2,116,565.743元,但时至今日,继宏公司仅支付1,513,223.04元,尚欠付金额603,342.703元。零刻度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零刻度公司与继宏公司因眉山***项目工程款发生纠纷,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由,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