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安徽零刻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9964号 原告:安徽零刻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淠滨花园8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温江区公平镇分水村7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零刻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刻度公司)与被告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零刻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继宏公司向零刻度公司支付合同款603,342.703元及因逾期支付而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以603,342.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继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零刻度公司与继宏公司在成都市水电大厦签订《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零刻度公司对眉山***一标段、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百叶项目的门窗进行安装施工,工程完成,继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零刻度公司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合同工程的安装施工,到2021年12月31日止,案涉施工项目已正式移交给全部小业主。按照《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继宏公司应向零刻度公司结算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即2,116,565.743元,但时至今日,继宏公司仅支付1,513,223.04元,尚欠付金额603,342.703元。零刻度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零刻度公司与继宏公司因眉山***项目工程款发生纠纷,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由,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