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20370683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分水村7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27ERQTX8,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街道润阳广场01幢2层02-0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5MA27GFHF6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492民初77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492民初77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起诉上诉人,该电子承兑汇票不能承兑完全是由于出票人浦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导致,本应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上诉人仅为该承兑汇票背书人,其后再经三次背书至被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及其前手*****贸有限公司的借款还款协议和*****贸有限公司在12月15日所出《证明》可见,被上诉人及其前手*****贸有限公司以签订借款还款协议的名义,故意将*****贸有限公司作为其前手,达到常州经济开发区诉讼管辖的目的。本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支付人都是浦江县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为四川成都市浦江县,而且被上诉人前面的两个背书人都是四川成都的,本案还会申请追加出票人为被告,因此本案在四川成都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被上诉人与其前手*****贸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在本地诉讼目的,采用虚假借款关系,不应得到法院对管辖权的认可。
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背书人,*****贸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成都继宏装饰工程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贸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