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2096号
原告周平。
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平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