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56号
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韩梦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黄若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