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64号
申请人: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1层1109号。
法定代表人:黄若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2号楼502。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中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422559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四川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以下财产在1422559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一、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园岭支行账号为4425××××1658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在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账号为4000××××8325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在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账号为8110××××6629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
成都机投支行账号为8293××××2363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将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成都第八支行账号为5105××××1842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