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21民初2861号
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海青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79424033(1-1)。
法定代表人:黄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朋,男,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旺,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淮河风情文化园**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KCTX1。
法定代表人:孙欢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李雪,女,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董家进,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瑞,女,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雪、被告董家进、被告王瑞、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朋、梁海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董家进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李雪、被告王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李雪、董家进、王瑞、***偿还欠款100000元,占用利息4000元(按年息6%自2019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合计10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消防工程,约定总价款为210000元。2018年6月20日,工程竣工后,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出具一张170000元欠条,保证人李雪、**、董家进、王瑞分别签字。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索要剩余欠款,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后,将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权转让给***,2019年7月24日保证人**、董家进与***达成还款协议(债务加入),约定***偿还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欠款120000元,在2019年8月20日偿还30000元,9月20日偿还30000元,10月20日偿还40000元,另外20000元给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消费卡冲抵。***给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充值消费卡20000元冲抵后,约定的其他还款事宜一直没有履行,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辩称,2018年3月份,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第九条对支付方式做出约定,但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工程调试正常及消防部门的验收证明,未全面履行合同,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条件没有成立。2.2018年12月18日,孙欢欢、董家进、**将其拥有的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转让给***,董家进向***出具债务协议称:董家进之前的债务均与***无关。2019年7月24日,董家进、**、***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欠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由***承担,该款从其欠的转让款中扣除,但**、董家进已因合同纠纷将***起诉至法院,主张***全额支付转让款,且已处于执行阶段,这与欠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由***承担相矛盾,***不可能一笔债务偿还两次,于理于法不符。3.***与**、董家进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协议,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按照合同相对性,只在他们双方产生约束力,***既可以主张对**、董家进的抗辩权利,也有主张**、董家进对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抗辩权利。现要求驳回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董家进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李雪、**、王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毛集淮河风情文化园足浴城消防工程,工程价款210000元,工程竣工后,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40000元并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立据:我公司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暂时拖欠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经协商,即日起60天内一次性给予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如到期不按协议执行,所产生的利息及法律程序产生的费用由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保证人:李雪3404211987××××××××**3404211987××××××××董家进3404211986××××××××王瑞3412261987××××××××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立据时间:2018年6月20日。”欠条上加盖有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后又偿还了50000元。2019年7月24日,**、董家进、***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载明:“还款协议兹有欠款人**3404201987XXXXXXXX、董家进3404211986XXXXXXXX因毛集实验区澜天洗浴中心消防工程,拖欠黄正4306821988XXXXXXXX消防工程款项共12万元整,经协商并经过**、董家进同意,由现经营人***分三个月负责还款,款项从***3404211989××××××××购买**、董家进在毛集实验区澜天洗浴中心股份的欠款中扣除,分别在8月20日还款叁万元整,9月20日还款叁万元整,10月20日还款肆万元整为缓解还款压力,另外贰万元整在毛集实验区澜天洗浴中心充值消费卡作为还款,此协议经过**、董家进、***三方同意,签字后及时生效,如不按此协议执行,所产生的利息及法律程序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全有还款人一人承担。特立此协议!还款人:***欠款人:**董家进协议签订时间:2019年7月24日。”协议签订后,其中20000元欠款已办理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充值消费卡冲抵。
另查明:董家进与**系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原经营人,后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转让给***。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欠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有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后**、董家进与***达成还款协议将消防工程款债务转让给***,且还款协议由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并作为证据提交,应视为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还款协议内容的认可,故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消防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人责任,因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主张债权时已超出保证期限,故**、李雪、董家进、王瑞免除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因还款协议中约定最后一笔款项的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故利息为4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从2019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董家进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被告**、被告王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1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雪、被告董家进、被告王瑞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喜乐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朱长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