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2861号
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海青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79424033(1-1)。
法定代表人:黄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朋,男,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旺,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淮河风情文化园**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KCTX1。
法定代表人:孙欢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李雪,女,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董家进,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瑞,女,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正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雪、被告董家进、被告王瑞、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淮南市澜天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雪、被告董家进、被告王瑞、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喜乐
人民陪审员 孙以龙
人民陪审员 朱长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