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685号
原告:河南超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19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飚,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公明路45号行政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裁。
原告河南超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超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超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超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河南超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核对位
法官助理王易新
书记员***